111(二)課程停修申請3月27日至5月5日止,相關說明請點選此公告
111(二)課程停修申請3月27日至5月5日截止,請辦理的同學於 5 月 5 日17:00前完成相關手續並將申請單送至課務組,逾期不受理。
1.停修條件: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一學期以一科為限,惟停修後之學分數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停修之科目不退學分費,該學分不計入當學期所修學分數計算,但仍須記載於學生之中(英)文成績單上,成績欄以「停修」/「W」(withdraw)登錄。
2.停修期間及程序:
請於公告辦理停修期間至選課系統→課程加退選→停修課程申請表→列印申請表,經任課老師及系(所、專班、學位學程)主管簽章後,於期限內送回課務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