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評鑑問題集

 

                                          自我評鑑報告書

備註
序號 問答內容  
1

Q:請問報告書撰寫格式為何? 

A:公版報告書提供「格式內容」與「建議資料表格」,可至本專頁「下載專區」查詢。

 
2 Q:可就需要自行修正公版報告書任一表格名稱、格式等相關設計嗎?
A:在不影響檢核重點所呈現要旨內容之前提,可視班制特色或相關事實需要,予以酌修。
 
3 Q:本文撰寫之頁數,系所和不同班制間如何計算?
A:(1)獨立所(碩士班/博士班)基準為80頁,有在職專班班制者增20頁。(2) 系所合併學系基準為80頁乃指大學部,有碩士班/博士班/在職專班班制者得各增加20頁。(3)以班制計算,故無論班數多寡。(4) 規範頁數仍有彈性空間,原則上最低應要符合80頁基本要求、最高請勿超過規範頁數之外10頁。
 
4

Q:各項數據或資料之起迄時間如何計算?
A:本週期資料區間以111至113學年度為準,請依據各表格註明之起訖填寫,若有需要提及超出區間之資料,可彈性落於109至114學年度之間。

 
5 Q:115年將進入新一期校務發展計畫,報告書撰寫如何應對?
A:本週期主體仍以110-114年校務發展計畫書之內容為準,包含本校定位和辦學目標等。然建議受評單位於115年自評報告書定稿前夕,可就校院級願景將對應之著力方向與未來展望,適度補充於報告書內為佳。(校務發展計劃書路徑:本校PORTAL> 校務行政> 研究發展系統> 校務發展平台> 計畫管考相關附件)

Q: 有關本校評鑑效標1-3建立發展特色和1-4自訂特色效標與實施成效,是否重疊性太高?
A: 1-3重點放在發展特色,故而1-4自訂特色可著墨項目一其他效標,如從教育目標的角度進行自我特色的延伸書寫,此外,可更多表述特色發展沿革對於中長程計畫的結合情形。

7

Q:院學士班如何撰寫效標2-3有關師資質量部分?
A:(1)院學士班師資多由院內跨系所教師支援,故建議以合理配置並達成課程開設需求為撰寫主軸,並展示師資組成之多元或跨領域教學優勢。(2)以本校理學院學士班為例,其於效標2-3呈現班務委員會和領域導師組成,另於特色效標強調小班制配搭領域導師的多元探索課程教學(輔導)成效,幫助其學生有效進行自主探索學習或跨領域實作。

8 Q:效標4-1和效標4-2檢核重點內容相似,應如何呈現?
A:(1)規準為一衡量工具,受評單位以質性文字對學生核心能力表現進行分等描述,可較具體說明學生的核心能力達成情形,通常建議大於(含)3等第。(2)正如其名,其可用於核心能力學生自評(達成度)問卷,也是本校評鑑融入學生學習成效內涵之回饋檢測作法。(3)請注意,課程大綱標示為核心能力關聯強度,其不等同系所課程學習成效之規準;應另依課程實際評量方式,設計課程專門使用之評量規準。

9

Q:系所核心能力評量規準(Rubrics)是什麼?如何運用?
A:(1)規準為一衡量工具,受評單位以質性文字對學生核心能力表現進行分等描述,可較具體說明學生的核心能力達成情形,通常建議大於(含)3等第。(2)正如其名,其可用於核心能力學生自評(達成度)問卷,也是本校評鑑融入學生學習成效內涵之回饋檢測作法。(3)請注意,課程大綱標示為核心能力關聯強度,其不等同系所課程學習成效之規準;應另依課程實際評量方式,設計課程專門使用之評量規準。

10

Q:請問自我評鑑報告書審查流程為何?
A:(1)自我評鑑報告書必須逐級審議,依序通過系所自評執行委員會和院級會議,避免會議時程線拉長,建議決議中可附帶授權受評單位進行後續修正。(2)若有需要,可於各級會議審議之前、指定作業區間內(見備註),向教務處提出初審作業申請。

初審起日:114/09/15 初審迄日:114/12/12 核備定稿:115/03/05
 

                                          自我評鑑結果  

序號 問答內容  備註
1

Q:委員給予評鑑結果時,只針對校級共通的16項指標,而並不包含系所自訂特色效標嗎?
A:是,評鑑結果只針對16項校級共通指標進行量化判定,因系所自訂特色效標用意在於向評鑑委員表彰,在不同評鑑向度中受評單位具有特色和執行成效之處,乃為額外的加分項,故而並未列入量化判定範疇。

 

                                          其他評鑑實務相關  

序號 問答內容  備註
1

Q:本校評鑑教育訓練線上學習資源如何取得?
A:線上學習資源請見本專頁「評鑑知能研習」,自評工作小組成員請以 Portal 帳號密碼登入報名與學習。

2

Q:共同評鑑辦理原則為何?(依據本校實施辦法第五條)
A:(1)向教務處申請,並經本校校級教學自評執行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2)得合併辦理實地訪評、評鑑委員聘任之項目;調查其評鑑委員人數需求時,於規模基礎人數上,可申請增加1至2位。(3)不得合併辦理自評報告書、自評結果報告書、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評鑑改善追蹤管考項目。高評中心方能給予獨立之自辦認定結果。(4)內部評鑑組織是否合併辦理,本校並未有明文規範,端視共同評鑑者協議。

3

Q:實地訪評現場應注意事項?
A:(1)實地訪評流程各時段原則上不得任意刪減,但可視現場實際情形,經與評鑑委員共議後做出彈性調整。(2)評鑑委員出席應留存簽到表以為佐證。(3)受評單位(評鑑專員)可拍照留存,但不開放錄影、攝影。受評單位(評鑑專員)亦須注意資料(紙張)保管,勿讓評鑑委員複製或攜出評鑑資料以為私用。(4)依據評鑑倫理,請受評單位提供必要之便餐即可, 請勿宴請評鑑委員。(5)受評單位可視需要邀請所屬一級單位主管出席實地訪評,除電子通訊之外,建議另備正式邀請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