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
營建管理研究所課程學分抵免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學分抵免辦法」訂定。
二、抵免學分應於入學或轉所之第一個學期選課時一併辦理完畢,限申請一次。
三、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
(一)曾在大專院校就讀後再就讀本校之研究生。
(二)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三)轉所生。
四、凡已於前一學程修習本學程課程,且成績及格(70分),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申請抵免之課程,若為本所研究生課程,則予抵免。
(二)申請抵免之課程,若為他校或本校其他系(所)研究生課程,經過本所以考試或審查方式認定後,則予抵免。
(三)本所認定之核心課程不予抵免。
(四)抵免學分上限為十二學分。
五、可抵免之學分為進入碩士班前三年內所修得之學分。申請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
六、抵免學分之「範圍」、「原則」、及「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均
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辦理。
七、抵免科目其成績不列入學期及畢業平均分數。
八、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