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
光電科學研究所課程學分抵免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學分抵免辦法訂定。
二、凡修習本所課程及格 (七十分) 但未計入其畢業學分數者,得申請抵免學分 (以一次為限)。已計入畢業學分者,不得抵免學分,但若為本所必修 (選) 課程,得申請免修。
三、抵免總學分碩士班以九學分為上限,博士班以六學分為上限,成績優異者 (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含) ) 並得縮短修業年限(最多縮短一年)。
四、本抵免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