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學生成績作業要點
一、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學生學期成績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學期成績核計方式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三、為免影響學生權益,任課教師應於各學年度校曆規定期限內將學期成績報告單繳交至註冊組。如未能於繳交成績期限前評定成績者,應於成績欄中註記’I’(INCOMPLETE),並在成績報告單備註欄說明理由後送交註冊組,但最遲仍應於次學期開學後兩週內補齊。
四、於次學期開學兩週內仍未繳交成績報告單者,由教務處通知所屬系所及相關單位處理。
五、系所對於國外修課學分與成績轉換為本校成績資料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如係學期(Semester)制學校以承認其原有學分(Credit)為原則,季學期(Quarter)制學校之學分時數(Credit
Hour)則應以授課18小時為1學分為原則轉換為本校學分。
2.非百分制成績得依原校提供之轉換為百分制對照表轉換為百分後登錄。
3.原校未能提供轉換百分制說明者,可參考下表轉換:
分數 |
93 |
88 |
82 |
78 |
75 |
72 |
68 |
65 |
62 |
50 |
等第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4.原校為Low
Pass (50分及格)者,本校成績=60+(原校成績-50)*40/50。
5.學生成績無法依第3、4款規定轉換者,得由系所述明理由及換算標準認定之,並報教務處核備。
六、本校學生成績單得加註下列百分轉換為等第及GPA說明:
|
分數 |
100∼80 |
79∼70 |
69∼60 |
59∼1 |
0 |
大學部 |
等第 |
A
|
B |
C |
F |
|
GPA
|
4 |
3 |
2 |
1 |
0 |
|
研究所 |
等第 |
A
|
B |
F |
||
GPA
|
4 |
3 |
2 |
1 |
0 |
七、本校學生成績得以各班為單位(有AB班者分為兩單位)排名,惟博士班學生因人數較少且修課差異性大,不予排名。排名資料不公告,僅供業務處理使用,當事人亦得申請名次證明。
八、學生之期中、期末考試卷或報告等資料,任課教師應自學期結束後保存一年,以為成績評定發生疑義時之參考。
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