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
電機系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學分抵免辦法」訂定。
二、抵免學分應於入學註冊後二星期內提出抵免申請,限申請一次。
三、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
(一)曾在大學校院就讀後再就讀本系之研究所新生。
(二)碩、博士生入學前先修讀學分,持有學分證明及成績單者。
(三)在本校期間修習其他課程持有學分證明者。
四、凡已於前一學程修習本學程課程,且成績及格(70分),在扣除滿足前一學程畢業學分數後,得申請抵免學分。申請抵免之課程,若為本系研究所課程,則予追認,若為他校或本校其他系(所)研究所課程,則需經過本系以考試或審查方式認定之,惟抵免學分上限為本系畢業學分數的二分之一,但通過本系五年取得學、碩士學位推薦鼓勵辦法之學生,不受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
五、抵免學分之「範圍」、「原則」、及「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均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辦理。
六、抵免科目其成績不列入學期及畢業平均分數。
七、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