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

統計研究所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學分抵免辦法訂定。

二、凡曾在最近五年內,修習本校或校外研究所碩士班相關課程其分數達七十五分(含)以上,且未計入其前一級畢業學分數者,得申請抵免。

三、申請抵免學分之課程,若屬本研究所課程則予以追認,若為他校或本校其他研究所課程,則需通過本所審查始得抵免。

四、抵免總學分以十五學分為上限。所抵免課程成績不列入學期平均分數。

五、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