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

化學系碩士班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學分抵免辦法」訂定。

第二條:抵免學分應於進入本系碩士班就讀之第一學期選課時一併辦理,限申請一次。

第三條:凡曾在最近五年內,修習本校或校外研究所相關課程達70分,且未計入其畢業學分數者,得申請抵免學分。申請抵免之課程,若為本所研究生課程,則予追認。若為他校或本校其他系所研究生課程,則需經過本系以考試或審查方式追認之。抵免學分上限為9學分,但不包含必修課在內。所抵免課程成績不列入碩士班學期平均分數。

第四條:第三條內容亦適用於「五年取得學、碩士學位」學生,但取消抵免學分上限。

第五條:抵免學分之審查由本系相關任課教師審查決定之。

第六條:本抵免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