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學分抵免辦法
第 一 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曾在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專校院修讀並持有成績單或學分證明者,得申請抵免學分。
第 三 條 學生抵免學分數多寡、編入年級及配合規定如下:
一、入學前先修讀學分之新生,在不變更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數之原則下得經系、所同意抵免。
二、學士班轉系生及轉學生不可提高編級。
三、學士班轉學(系)生:可抵免學分總數由各系自行規範,惟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四、學士班新生入學前於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學校亦得酌情辦理抵免。五專畢業生其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高職階段,其課程不宜抵免。
五、研究生抵免學分數之上限,由各系所自訂。
第 四 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必修學分(含共同科目)。
二、選修學分。
三、學士班輔系學分。
四、學士班雙主修學分。
五、專業學程學分。
第 五 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一、名稱、內容相符而學分相同者。
二、名稱不同、內容相符而學分相同者。
三、名稱、內容相符而學分不同者。
第 六 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者:抵免部分學分後無法補修另一部份學分者,不得抵免;抵免部分學分後可補修另一部份學分者,應由修讀系所指定性質相符科目補修,以補足所差學分。
三、以學分抵免零學分者:抵免後以零學分登記。
第 七 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時間如下:
一、新生(含轉學生)應於入學第一學期課程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
二、在校生應於取得學分後次學期課程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
三、轉系、轉所生應於轉入該系所之第一學期課程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
第 八 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經修讀系所同意後轉請相關開課單位審核。抵免學分之複核由教務處負責辦理。
學生辦理學分抵免經核准後,各學期所修學分仍不得少於最低應修學分數。
第 九 條 核准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前先修讀學分之新生、在校生、學士班轉學生,將核准抵免科目、學分(不含成績)登記於成績表內。
二、轉系(所)生,用原系(所)成績表,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抵免課程名稱、學分相同者,僅備註「核准抵免」,並以原成績登記。
(二)抵免課程名稱或學分不同者,僅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學分」,並以原成績登記。
三、轉學復轉系生,用原系所成績表,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在外校修課轉學入本校時已核准抵免之科目,轉系時再申請抵免之處理:
1.抵免課程名稱、學分相同者,備註「核准抵免」(不含成績)。
2.抵免課程名稱或學分不同者,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學分」(不含成績)。
(二)轉學入本校修習之科目轉系時申請抵免之處理,比照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各系所學分抵免辦法,得由本校各系所自訂規則,其辦法經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系所辦法有較嚴謹規定者從其之,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抵免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