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第 一 條 本校為增廣在校生學習領域及畢業生就業機會,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暨學位授予法第四條等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前項性質不同學系,由各系所認定之。
第 三 條 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時,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先向原主系提出申請,經審查其確具修讀雙主修能力者,送請加修主系系主任同意後,再送教務長核准。
第 四 條 加修他系為雙主修之學生,除應修滿本系最低畢業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其專業必修科目學分,以申請學年度編印之教務章則所訂之各學系必修科目表為準。
第 五 條 加修他系雙主修之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應在本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至少修習四十學分以上。
第 六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在申請核准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如未計入該生已獲學位之最低畢業學分內且合於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者,得經加修學系審查同意後,採認其學分。
第 七 條 本學系與加修學系之專業(門)科目性質相同者,經加修學系系主任同意得免修,惟免修後因此而不足前條規定四十學分者,應由加修學系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並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第 八 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所修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經主系同意且其學分為前條四十學分以外者,得視同主學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並得抵充主學系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
第 九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本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與成績應合併計算;其選課與成績,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不願繼續修讀加修學系之科目與學分者,須至教務處登記,撤銷其修習雙主修資格。
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學生,當學期已選定之課程,不得於加退選期限截止後要求退選。
第十一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在修業年限或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內,已修畢本系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或放棄雙主修而以本系畢業。但在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內雖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令退學,加修學系畢業資格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 因本辦法第十條、笫十一條之規定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全部專業(門)科目與學分者,其已修之科目與學分如已達輔系規定,得准核給輔系資格。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已修習之加修學系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本學系選修學分,應經本學系系主任認定。
第十三條 凡修滿雙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名冊、畢業生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均准加註雙主修與學系名稱。
第十四條 學生加修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全額學雜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