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僑生申請入學研究所處理要點
91年12月19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受理對象:本要點所稱僑生申請,係指由僑務委員會轉來之僑生申請案件。
第二條
申請人應繳表件:依僑務委員會規定辦理,限申請研究所。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基本條件:在教育部認可之畢業學校各科成績均及格,學業總平均及相關主要學科成績均在七十五分以上
第四條
申請時間:依僑務委員會規定辦理。經審查核准入學者,其註冊時,應另檢附醫療及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證明文件,如未投保者,應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五條
僑生申請入學,由各系、所進行初審通過後、並由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系主任、所長等組成複審小組審查之,複審小組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第六條
入學申請於每年四月進行審查,經複審合於錄取資格者,提招生委員會核備,再由教務長簽請校長核准後發給入學通知。
第七條
僑生經核准入學碩士班後,必須參加本校碩一國、英文鑑定考試;國文成績標準由各系所決定,英文成績標準由語言中心訂定,不合標準者應予補修。
第八條
僑生申請案件由教務處招生組受理,僑生學籍、學業等事項由教務處負責(學籍、成績等事宜由註冊組負責、選課事宜由課務組負責),僑生生活之輔導等事項由學生事務處負責(宿舍申請由生輔組負責、獎學金申請由課外組負責、醫療保險及居留問題由僑外組負責)。
第九條
僑生在校期間,應遵守本校一切規定。
第十條
本實施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暨本校有關章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