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讀雙主修作業

(作業流程  修讀雙主修申請表)

20121129

主辦單位:教務處註冊組
聯絡電話:03-4227151分機57115~57118、57122~57125
申請時間:本校校曆所訂時間
法令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訂定暨本校學位授予法第四條、本校教務章則

注意事項:
一、 凡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前項性質不同學系,由各系所認定之。
二、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時,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先向原主系提出申請,經審查其確具修讀雙主修能力者,送請加修主系系主任同意後,再送教務長核准。
三、加修他系為雙主修之學生,除應修滿本系最低畢業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其專業必修科目學分,以申請學年度編印之教務章則所訂之各學系必修科目表為準。
四、修讀雙主修學生在申請核准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如未計入該生已獲學位之最低畢業學分內且合於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者,得經加修學系審查同意後,採認其學分。
五、本學系、學程與加修學系、學程之專業科目性質相同者,由加修學系、學程決定得否兼充為加修學系、學程之科目學分。如有不得兼充者,應由加修學系、學程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前項得兼充科目經同意免修,或有不得兼充科目經指定替代科目修習,學生應填具「應修課程抵(免)修申請表」送請相關單位核定。
六、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所修加修學系、學程之專業必修科目經本系、學程同意,得視同本系、學程之選修科目,其學分並得抵充本系、學程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
七、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本系、學程與加修學系、學程課程,學分與成績應合併計算;其選課與成績,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八、修讀雙主修學生,擬終止修讀加修學系、學程之科目與學分者,應至教務處 申請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
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學生,當學期已選定之課程,不得於加退選期限截止後要求退選。
九、修讀雙主修學生在修業年限或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內,已修畢本系、學程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加修學系、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或放棄雙主修而以本系、學程畢業。但在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內雖修畢加修學系、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本系、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令退學,加修學系、學程畢業資格不予承認。
十、修讀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規定,若已符合本學系、學程畢業條件者,則取消其修讀雙主修資格,以本學系、學程資格畢業。
十一、因修讀雙主修辦法第十、十一、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而未修畢加修學系、學程應修全部專業科目與學分者,其已修之科目與學分如已達輔系、輔學程規定,得准核給輔系、輔學程資格。未達輔系、輔學程資格者,其已修習之加修學系、學程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本系、學程選修學分,應經本系、學程主管認定。
十二、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其本學系、學程學位名稱與加修學系、學程學位名稱並列於學位證書內。畢業後其畢業名冊、畢業生歷年成績表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均加註雙主修與學系、學程名稱。
未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不得申請發給有關雙主修學系、學程之任何證明,亦不得在法令規定年限外請求留校補修科目與學分。
十三、學生加修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全額學雜費。